「台灣家庭醫學專業持續發展辦法」施行細則

「台灣家庭醫學專業持續發展辦法」施行細則

91-11-23第一屆第五次理事會議通過

一、依據「台灣家庭醫學專業持續發展辦法」訂定本施行細則,以做為辦理教育訓練課程與認定教育學分之依據。

二、非本學會舉辦之專業持續發展課程學分認定需事先申請,經本學會教育委員會審核認可後辦理。

三、專業持續發展課程講師資格,須符合以下條件至少一項者:

1.  曾任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家庭醫學教學醫院主治醫師三年(含)以上。

2.  具台灣家庭醫學教育研究學會頒授之「家庭醫學教育研究學者」資格並領有證明者。

3.  具授課內容相關領域專家(須附學經歷證明文件)。

四、學分取得方式

1.  課程:參加經本學會認可之「專業持續發展課程」。

2.  論文:指五年內發表於國內外之醫學或相關期刊內之原著(Original article)或綜論(Review article)。

五、學分認定

1.  課程:符合本學會專業持續發展課程內容之課程,原則上以滿五十分鐘為一學分,滿九十分鐘為二學分。

2.  論文:符合本學會課程內容之論文,每一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以四學分計,第二作者以二學分計,第三作者以一學分計,每一課程內容最多可申報兩篇論文。

六、學分發給

1.  申辦之專業持續發展課程經本學會審核認可後,申辦單位應於課程後兩週內檢具實際出席人數之簽到、退紀錄與課程表各一份,向本學會申請學分。

2.  以論文發表申請學分時,申請人須檢附論文抽印本兩份,向本學會提出學分認定,經本學會審查後發給相當之學分數。

七、本辦法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